重庆大学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7 17:04 浏览量: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学校二级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深入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中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设置


第二条 设立党委的二级党组织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二级纪委)。

第三条 二级纪委由二级党组织党员(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同级党委相同。二级纪委设委员3人或5人,设书记1人。

第四条 二级纪委换届选举方法、程序和纪律要求等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与二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要求相同,换届同期同步进行。

第五条 二级纪委书记人选由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共同考察、提名,学校党委按照规定选任程序任用。二级纪委书记在任期内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六条 二级纪委委员应有三年以上党龄。二级党组织中除担任纪委书记的班子成员外,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不再任纪委委员。


第三章 二级纪委的职责


第七条 二级纪委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以学校纪委领导为主。

第八条 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制定工作规划、分解任务,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每年年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提交本单位纪检工作报告。向同级党组织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议。结合本单位实际,以面对面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宣传栏、qq群、微信群、短信推送等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的遵守党纪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创建活动。

第九条 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对所辖单位和党员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和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坚持抓早抓小、关口前移、防微杜渐,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第十条 加强对所辖单位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监督检查同级领导班子贯彻学校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及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督促所辖单位做好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具体管用的防控制度和措施。

第十一条 督促所辖单位领导班子进一步清理、修订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逐步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

第十二条 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所辖单位的信访举报,并将问题线索报告学校纪委;对所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向同级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协助学校纪委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协助学校纪委做好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第十三条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所辖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的动态,及时发现处置涉及教职工廉洁自律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

第十四条 完成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二级纪委书记的职责


第十五条 协助所在同级党组织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负责所在纪委全面工作。抓好纪委班子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组织落实所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的工作安排及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所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七条 决定并主持召开纪委会议;代表纪委向所在同级党组织党员(党员代表)大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本单位纪委委员开展工作并及时解决纪委委员请示的问题。协助学校纪委开展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初查初核工作。完成所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的领导,实行学校纪委委员联系二级纪委制度,加强对二级纪委工作业务的指导,建立二级纪委工作例会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二级纪委干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不力的二级纪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二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专题研究纪委工作的制度,支持纪委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对二级纪委干部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二级纪委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监督执纪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虎溪校区设立纪工委,虎溪校区纪工委是学校纪委的派驻机构,纪律检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的二级党组织,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纪律检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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